敬启者:
您好!
因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在纤维转盘滤池拥有相应专利权,为保护委托人对相应专利技术所拥有的专利权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力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受委托人的委托,特此向贵方致函。
首先,需要明确告知贵方的是,纤维转盘滤池系委托人专享的专利技术,未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使用或利用该项技术制造产品、销售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具体包括:
1.“用于污水深度过滤处理的纤维转盘滤池”
发明专利申报号:200710175250.9 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0720173409.9
上列各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是委托人所设计、制造和建设的污水处理领域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核心技术,已经在国内多个污水处理厂项目中实施和应用,并且亦证实了其显著的处理性能和运转效率,得到了国内水务行业的广泛认可和国内外技术专家的肯定。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属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目前在污水处理设备领域,一些企业的下列行为均为侵权行为:
1.为生产、经营和销售目的,对委托人的相关专利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并使用专利技术生产样机、样品;
2.为生产、经营和销售目的,以使用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样机”向污水处理设计单位、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单位进行展示;
3.向污水处理项目施工单位以专利产品或技术进行投标;
4.向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单位提供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或产品设计方案。
上述行为,均系未经委托人授权,要么是以实施制造、使用侵权行为,要么作出愿意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最后,本所律师在此敬告贵方:上述各项专利权系委托人动用国内外科技资源,长期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并经过长时间实践论证和完善而形成,贵方作为污水处理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涉及有关设备生产厂家推荐和提供污水处理产品、设计方案,务必请贵方确认有关厂家所推荐、提供的产品、设计方案是否使用了委托人所享有的专利技术、是否经过委托人授权;并且,我们认为,贵方亦有义务对建设中所使用的技术、产品不涉及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审查。否则,一方面,有关厂家所提供的技术、产品一旦被贵方使用,肯定会造成项目巨额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亦会对贵方在业内的声誉遭受恶劣影响;另外,贵方不审查、不对推荐或采纳的技术、产品或方案进行把关,在客观上是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在明知侵权的状态下仍使用,则存在与制造产品的一方的“共同故意”,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任何人正在侵犯或准备侵犯委托人专利权的行为,本所律师将提请委托人尽快、坚决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污水处理行业和水务领域的权威媒体予以披露并通过媒体公开遣责侵权行为,向全国各地污水处理单位、设计单位通报侵犯专利权的单位、个人,向各地各级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举报侵权行为,在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下,向公安机关控告专利侵权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直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彻底维护。
如对本函有任何反应或异议,均请书面致函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特此致函。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力博 律师
二○○九年九月八日